|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省质协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 单位会员:凡承认省协的章程,重视质量工作,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并取得成效的企、事业单位和部门,自愿申请,经省质协秘书处审定,由秘书长审批同意后,即可成为省质协单位会员。
各地区和各行业成立的质量管理协会,经注册即成为省质协的单位会员。
(二) 个人会员:凡承认省质协章程,热心质量管理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入会申请,经省质协秘书处审定,由秘书长批准,即为省质协个人会员。
1、质量管理科学有一定研究成果者;
2、多年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一定实际经验者;
3、在提高质量方面做出显著贡献者;
4、热心于质量工作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新闻工作者及其他有关专业人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优先参加省质协组织的讲座、参观学习、取得资料、交流考察等有关活动;
(三) 优先参加省质协的各类评选先进活动并获得省质协组织的质量技术服务;
(四) 有对省质协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会员有自愿人会、退会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省质协章程,执行省质协的决议;
(二) 维护省质协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省质协组织的活动,努力完成省质协交办的工作;
(四) 主动与省质协联系,提供有关质量工作情况。单位会员每年年底向省质协书面报告全年工作总结;
(五) 按规定按时向省质协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省质协。单位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交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严重违反省质协章程的行为或触犯刑律的会员,经省质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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