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质量协会章程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省质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省质协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省质协理事会员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省质协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常务理事会批准。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员工作委员会决定);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七)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省质协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应确保参加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参加的应委托人代表。

    第二十条 省质协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

    第二十一条 省质协会长(或授权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处理会员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二条 建立会长或委托副会长办公制度,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商处协会日常工作的重大问题,包括办事机构与实体机构的设置或变更、主要负责人的变更、重大活动的安排以及重大财务开支等。

    第二十三条 省质协副会长兼秘书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省质协法定代表入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签署质协文件,组织实施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拟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
    (三) 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质协聘请在质量管理上有较高造诣的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国内知名专家作为省质协的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省质协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处理省质协的日常工作。省质协秘书处设办公室、会员工作部、学术教育部、咨询部、质量管理小组工作部、用户工作部、宣传工作部等专职部门,在秘书长直接领导下,为理事、会员提供服务并组织开展相应业务工作,必要时根据实际需求,及时开发新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省质协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八条 省质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举行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