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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省质协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省质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省质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省质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省质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省质协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省质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省质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省质协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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