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质量协会章程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省质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省质协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省质协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好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省质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省质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